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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至上快讯】9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罚没烟草物品管理,提高烟草专卖监管效能,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处置相关方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财政厅(局),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遵照执行。
第六章涉及电子烟等其他罚没烟草物品处置,内容如下:
第六章电子烟等其他罚没烟草物品处置
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结合真伪鉴别、质量检验、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情况和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判定罚没电子烟的产品种类和渠道来源,参照前述罚没烟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判定为真品电子烟且在全国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一般应当采取变卖方式处置,其他罚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用烟碱等产品,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罚没烟草物品存在下列情况的,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有关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一)非法生产销售的茶烟、花烟、艾烟等类烟产品;
(二)非法生产销售的口含烟、水烟、鼻烟等烟草产品;
(三)烟草商标标识、接装纸、接嘴机等专用于非法烟草制品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的设备和材料;
(四)假、劣烟草种子。
第十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解决新型罚没烟草物品处置问题,明确各类罚没烟草物品规范处置方式,协助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执法机关妥善处置,提高执法效率,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